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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作者:中国MG冰球突破 宣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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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系统治理员 宣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会见量:15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包管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包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和国家执规律则的贯彻执行,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安排。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执规律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ㄒ唬┑骋艿场⒋友现蔚�。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ǘ┑臣兔媲耙宦善降�。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ㄈ┦凳虑笫�。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差别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ㄋ模┟裰骷兄�。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ㄎ澹┏颓氨押蟆⒅尾【热�。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违反国家执规律则,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品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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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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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馍�。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是指取消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准时,应当明确是取消其一切职务照旧某个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某个职务,必须取消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取消。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划定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观察处分,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留党观察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确有悔改体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取消。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依照划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含留党观察)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关于严重违犯党纪、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组成员,除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关于全体或者大都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关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挂号,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纠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划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ㄒ唬┲鞫淮约河Φ笔艿降臣痛Ψ值奈侍獾�;
 �。ǘ┘炀偻溉嘶蛘咂渌擞Φ笔艿降臣痛Ψ只蛘咧捶ㄗ肪康奈侍�,经查证属实的;
 �。ㄈ┲鞫旎厮鹗А⑾涣加跋旎蛘哂行ё柚刮:峁⒌�;
 �。ㄋ模┲鞫辖晃ゼ退玫�;
 �。ㄎ澹┯衅渌⒐μ逑值�。
  第十七条 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ú浚┘都臀ú缓笔〖妒屑臀┚龆ú⒊时ㄖ醒爰臀�,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ㄒ唬┰诩吐杉姓晾讨�,不收敛、不收手的;
 �。ǘ┣科取⑺羰顾宋ゼ偷�;
 �。ㄈ┍咎趵碛谢ǖ�。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层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特别划定与一般划定纷歧致的,适用特别划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关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凭据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划分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凭据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配合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凭据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配合故意的成员,按配合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凭据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行贿、失职渎职等刑规则定的行为涉嫌犯法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法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松弛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法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拘捕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凭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法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法,被单处分金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蚬室夥阜ū灰婪ㄅ写π坦嬖蚨ǖ闹餍蹋ê婊盒蹋┑�;
 �。ǘ┍坏ゴ蛘吒郊影嵴稳ɡ�;
 �。ㄈ┮蚬Х阜�,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关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比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凭据生效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爆发影响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存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来由置:
 �。ㄒ唬┒杂醒现匚ゼ托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看成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ǘ┏跋罨ǖ那榭鐾�,下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来由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明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留党观察以下(含留党观察)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ㄒ唬┲苯釉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ǘ┲饕斓荚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直接主管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ㄈ┲匾斓荚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定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视察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视察历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视察事情,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自己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盘算经济损失主要盘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工业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分、单位凭据划定予以纠正。
  关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划定处理的党员,经视察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划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等相应变换手续;涉及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治理期限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别划定的除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果真宣布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阻挡四项基来源则,阻挡党的革新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嫘嘉ケ乘南罨丛丛�,违背、歪曲党的革新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ǘ┩橹醒氪笳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ㄈ┏蠡澈凸倚蜗�,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出售、流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标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标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法支持上述运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仇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秘密集团或者加入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懿恢葱械澈凸业哪勘暾咭约熬霾甙才诺�;
 �。ǘ┕室庾鞒鲇氲澈凸业哪勘暾咭约熬霾甙才畔辔ケ车木龆ǖ�;
 �。ㄈ┥米远杂Φ庇芍醒刖龆ǖ闹卮笳呶侍庾鞒鼍龆ê投酝庑贾髡诺�。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故障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以及决策安排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蛘呶痹臁⑾佟⒆啤⒁渲ぞ莸�;
 �。ǘ┳柚顾私曳⒓炀佟⑻峁┲ぞ葜柿系�;
 �。ㄈ┤菀溉嗽钡�;
 �。ㄋ模┫蜃橹峁┬榧偾榭�,掩盖事实的;
 �。ㄎ澹┯衅渌钥棺橹蟛樾形�。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迷信运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果真宣布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运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过失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或者事情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ㄒ唬┪シ锤鋈擞泄厥孪畋ǜ婊�,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ǘ┰谧橹刑富啊⒑�,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ㄈ┎蝗缡堤畋ǜ鋈说蛋缸柿系�。
  改动、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体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发建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波折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耘馈⒓炀佟⒖馗娼凶枘印⒀怪�,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质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ǘ┒缘吃钡纳瓯纭⒈缁ぁ⒆髦さ冉醒怪�,造成不良结果的;
 �。ㄈ┭怪频吃鄙晁�,造成不良结果的,或者不凭据有关划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ㄋ模┯衅渌址傅吃比ɡ形�,造成不良结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攻击抨击的,依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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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顿复转军人等事情中,隐瞒、歪曲事拭魅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程序生长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秘密、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据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条子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事情人员利用党员干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事情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事情但领取明显凌驾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凌驾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凌驾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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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运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别利益的,依照第一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当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运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业务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当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活包管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效劳、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用度,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凌驾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运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运动,或者用公款购置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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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治理划定,超标准、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治理划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集会运动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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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扬运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扬运动收取用度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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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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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干预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包管、政策帮助、救灾救济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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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掉臂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工业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凭据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卖力人在事情中不卖力任或者疏于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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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ㄒ唬┑吃北灰婪ㄅ写π谭:�,不凭据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执规律则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ǘ┑臣痛Ψ志龆ɑ蛘呱晁吒床榫龆ㄗ鞒龊�,不凭据划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ㄈ┑吃笔艿降臣痛Ψ趾�,不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治理和监管事情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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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稍ず图尤牍衅笠抵刈楦闹啤⒓娌ⅰ⑵撇⒉ń灰住⑶宀俗省⒆什拦馈⒆什谩⒅卮笙钅客蹲室约捌渌卮缶硕仁孪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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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稍ず图尤爰遄式稹⒆什妥试吹氖褂谩⒎峙伞⒊邪⒆饬薜仁孪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分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法对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公共财务资金分派、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扬等运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法谋求自己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换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冒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初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依照前款划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德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各自事情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划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理,可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划定处理。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包管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包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和国家执规律则的贯彻执行,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安排。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执规律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ㄒ唬┑骋艿场⒋友现蔚�。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ǘ┑臣兔媲耙宦善降�。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ㄈ┦凳虑笫�。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差别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ㄋ模┟裰骷兄�。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ㄎ澹┏颓氨押蟆⒅尾【热�。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违反国家执规律则,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品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ㄒ唬┚�;
 �。ǘ┭现鼐�;
 �。ㄈ┤∠衬谥拔�;
 �。ㄋ模┝舻彻鄄�;
 �。ㄎ澹┛臣�。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步伐:
 �。ㄒ唬└淖�;
 �。ǘ┙馍�。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是指取消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准时,应当明确是取消其一切职务照旧某个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某个职务,必须取消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取消。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划定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观察处分,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留党观察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确有悔改体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取消。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依照划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含留党观察)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关于严重违犯党纪、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组成员,除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关于全体或者大都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关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挂号,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纠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划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ㄒ唬┲鞫淮约河Φ笔艿降臣痛Ψ值奈侍獾�;
 �。ǘ┘炀偻溉嘶蛘咂渌擞Φ笔艿降臣痛Ψ只蛘咧捶ㄗ肪康奈侍�,经查证属实的;
 �。ㄈ┲鞫旎厮鹗А⑾涣加跋旎蛘哂行ё柚刮:峁⒌�;
 �。ㄋ模┲鞫辖晃ゼ退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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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ú浚┘都臀ú缓笔〖妒屑臀┚龆ú⒊时ㄖ醒爰臀�,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ㄒ唬┰诩吐杉姓晾讨�,不收敛、不收手的;
 �。ǘ┣科取⑺羰顾宋ゼ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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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层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特别划定与一般划定纷歧致的,适用特别划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配合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关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凭据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划分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凭据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配合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凭据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配合故意的成员,按配合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凭据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行贿、失职渎职等刑规则定的行为涉嫌犯法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法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松弛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法的,应当实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拘捕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凭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法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法,被单处分金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蚬室夥阜ū灰婪ㄅ写π坦嬖蚨ǖ闹餍蹋ê婊盒蹋┑�;
 �。ǘ┍坏ゴ蛘吒郊影嵴稳ɡ�;
 �。ㄈ┮蚬Х阜�,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关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比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凭据生效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爆发影响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存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来由置:
 �。ㄒ唬┒杂醒现匚ゼ托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看成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ǘ┏跋罨ǖ那榭鐾�,下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来由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明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应当给予留党观察以下(含留党观察)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ㄒ唬┲苯釉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ǘ┲饕斓荚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直接主管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ㄈ┲匾斓荚鹑握�,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定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视察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视察历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视察事情,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自己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盘算经济损失主要盘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工业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分、单位凭据划定予以纠正。
  关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划定处理的党员,经视察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划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等相应变换手续;涉及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治理期限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别划定的除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果真宣布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阻挡四项基来源则,阻挡党的革新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嫘嘉ケ乘南罨丛丛�,违背、歪曲党的革新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ǘ┩橹醒氪笳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ㄈ┏蠡澈凸倚蜗�,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出售、流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标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目标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法支持上述运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仇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秘密集团或者加入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懿恢葱械澈凸业哪勘暾咭约熬霾甙才诺�;
 �。ǘ┕室庾鞒鲇氲澈凸业哪勘暾咭约熬霾甙才畔辔ケ车木龆ǖ�;
 �。ㄈ┥米远杂Φ庇芍醒刖龆ǖ闹卮笳呶侍庾鞒鼍龆ê投酝庑贾髡诺�。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故障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以及决策安排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蛘呶痹臁⑾佟⒆啤⒁渲ぞ莸�;
 �。ǘ┳柚顾私曳⒓炀佟⑻峁┲ぞ葜柿系�;
 �。ㄈ┤菀溉嗽钡�;
 �。ㄋ模┫蜃橹峁┬榧偾榭�,掩盖事实的;
 �。ㄎ澹┯衅渌钥棺橹蟛樾形�。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迷信运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果真宣布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运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过失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或者事情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ㄒ唬┪シ锤鋈擞泄厥孪畋ǜ婊�,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ǘ┰谧橹刑富啊⒑�,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ㄈ┎蝗缡堤畋ǜ鋈说蛋缸柿系�。
  改动、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体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发建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波折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耘馈⒓炀佟⒖馗娼凶枘印⒀怪�,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质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ǘ┒缘吃钡纳瓯纭⒈缁ぁ⒆髦さ冉醒怪�,造成不良结果的;
 �。ㄈ┭怪频吃鄙晁�,造成不良结果的,或者不凭据有关划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ㄋ模┯衅渌址傅吃比ɡ形�,造成不良结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攻击抨击的,依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诿裰魍萍觥⒚裰鞑馄馈⒆橹疾旌偷衬谘【僦懈憷薄⒅〉确亲橹硕�;
 �。ǘ┰谥捶ɑǖ耐镀薄⒀【僭硕形ケ匙橹蚋惴亲橹硕�,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ㄈ┰谘【僦薪衅渌シ吹痴隆⑵渌衬诠嬖蚝陀泄卣鲁淘硕�。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顿复转军人等事情中,隐瞒、歪曲事拭魅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程序生长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秘密、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据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条子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事情人员利用党员干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事情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事情但领取明显凌驾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凌驾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凌驾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划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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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运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别利益的,依照第一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相关的营利运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当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运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区域或者业务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当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活包管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效劳、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用度,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凌驾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运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运动,或者用公款购置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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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治理划定,超标准、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治理划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集会运动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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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扬运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扬运动收取用度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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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曜肌⒊婺O蛉褐诔镒食锢汀⑻捎枚�,加重群众担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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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丝廴褐诓莆�,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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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干预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包管、政策帮助、救灾救济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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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樽骷�,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掉臂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工业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凭据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卖力人在事情中不卖力任或者疏于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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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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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臣痛Ψ志龆ɑ蛘呱晁吒床榫龆ㄗ鞒龊�,不凭据划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ㄈ┑吃笔艿降臣痛Ψ趾�,不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治理和监管事情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运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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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分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法对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公共财务资金分派、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扬等运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法谋求自己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换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冒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初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依照前款划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德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各自事情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划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理,可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划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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